公會章程

新竹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新竹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新竹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 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縣境內。

第二章 業務

第 五 條: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改進發展事項。
二、關於政府經濟政策及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 項。
三、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 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九、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一、凡在新竹縣行政區域內,經營電腦系統整合及電腦資料處理應用,電腦機器之銷售與租用及其他相關行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凡在他縣市經營本業,並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可依其意願加入本會為會員,盡會員之義務即享有會員之權利。
第 七 條:會員非因歇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時,需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八 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每家僅以一人為限。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 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 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 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 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 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代理之,但受託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 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未經原派代表連者, 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覆行者。亦不得當選
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覆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亦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繳者,報請主管機關 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仍不繳納罰 鍰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五、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六三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 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 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 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 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任其自擇。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 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 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者,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 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議決。
第廿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人員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 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六條:本會聘雇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任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廿八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六條:會員退會時,所繳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七條:本會年度經費預決算均應提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八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 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 亦同。
第四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 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相關單 位協助處理所有。

會員應酬公約

壹、總則:
會員喜、喪事限於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由幹事辦理應酬事宜。特殊情形,應循受酬者之要求,由理事長酌情辦理。

貳、本會對會員之應酬:
一、會員之喜、喪事用現金應酬,但可視需要以禮品、或鮮花等代表。
二、應酬之會員與幹事間有事前談議外,以下開標準應酬,重複受酬者,應將 原款退還。希望自行辦理者,應事先通知幹事,免予參加應酬。